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分为爆炸物、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液体、自燃固体等28大项,其中物理危害16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基本涉及到以上各类,其特点是品种多、单品种使用的数量少,多数为具有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氧化性、毒性等危险特性;并且可能会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品种;除此之外,实验过程中均会产生较大量的危险废液,这些危险废液的特点是易燃、易爆混合物,因其成分复杂且不确定,所以危害产生的后果会更严重,更需要加强管理。

一、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单位应成立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公司其他负责人即各位副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并应建立常设办事机构;危化品涉及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做为危化品的主要使用部门,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服从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单位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安全员应具备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制定、实施实验室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措施的能力,能对实验室开展各项工作进行安全监督,阻止不安全行为或活动的发生,同时单位应授予其所必需的权力、提供必要的资源来履行其建立、保持和改进安全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即“安全源于设计”的原则,在实验室新建、扩建、改建时安全专业人员要参与其中并且在最初的设计阶段就介入、在整个建设、验收期的全过程中,从法规、标准和管理角度提出安全的专业意见,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从本专业角度提出安全要求,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本质安全。

二、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

单位应制定实验室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规定各自的正面清单、负责清单、规定动作,即明确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责任制的内容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同时企业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到具备安全生产是“我”的责任的全员安全意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企业除了全员安全责任制外,至少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收集更新管理制度、检查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并建立台账,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发放、使用和废弃管理制度,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气瓶和气体管路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应急演练管理制度,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实验室应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承诺等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SOP)应包括如下六个基本要素:适用范围、岗位安全作业职责、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岗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要求、岗位作业安全要求、岗位应急要求。SOP宜以图示为主,一目了然,以表格次之,并用文字进行必要的说明,好的SOP便于员工学习理解。操作人员要参与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批准的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实验室还应该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修订。

三、教育培训管理

教育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的有效捷径。实验室人员要执行企业的培训制度,应结合法规和本公司情况,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公司应当提供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的危险化学品、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气瓶等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能力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清楚安全有关风险及应对措施;实验室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安全使用知识且具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化学专业知识,定期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化学品安全知识、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这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和组织保障;压力锅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硬件要求及现场安全管理

1、实验室应在符合相应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如实验室的具有一定的耐火等级,具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的电力装置应按照防爆要求进行设置,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实验室墙壁、地板应当易清洁、防渗漏并耐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当防滑、耐磨;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实验中产生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时,应采取隔声、吸声、减震、屏蔽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排风管道排放,在排放口前安装净化装置;应有足够的固定电源插座,避免多台设备使用共同的电源插座,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产生具有感染性物品的实验应具有避免危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吊门、卷帘门、伸缩门等。

2、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宜设置吊顶,尤其是可燃气体的密度低于空气的实验室不应设置吊顶,以防止吊顶内可燃气体聚集使浓度高于其爆炸下限后产生爆炸事故;有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配备防爆电气设备,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或探测器且与风机联锁;使用气体应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等装置,设置在室外的气瓶应设在避雨、通风的安全区域;使用氮气、氩气等气体的实验室应设通风系统,并且宜配备氧气含量测报仪;使用后的氧气性废气、可燃性废气、废气、腐蚀性废气应分别引至正常运行的处理设备处置合格后排放;应针对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设置灭火器、灭火毯、砂箱、消防铲等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的类型和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实验工作区与办公区、休息区应隔开设置,实验人员必须更衣后才可以离开实验工作区进入非工作区;实验区宜设开放实验室、封闭实验室与书写记录工作区;实验室应防潮、防水、防辐射、防日光及此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盗、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危化品存放和使用区域应有显著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储存的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实验室内应设置危化品暂存间、试剂柜、通风橱、应急喷淋、应急洗眼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污染物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或其他局部排风设备。存放危化品的实验室,设置24小时持续通风的专用储存柜;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区域实验室工作接地、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与排风机联锁;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使用氮气等可造成窒息的惰性气体时,应安装氧气报警器,其安装高度为距地坪或楼地板 1.5 m~2.0m;

4、剧毒品库、易制爆化学品库除符合以上要求外,存放剧毒品的保险柜要与墙壁牢固固定,防爆柜、防腐柜、易燃品柜等要设置排风装置,并且柜内要有进风口和排风口;剧毒品库内宜设置称量区和称量装置。建设完成后还需提交验收申报资料,由相关方分别出具“易制爆化学品库、剧毒品库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报告”、“易制爆化学品库、剧毒品库安全防范评价验收报告”,并向公安系统治安机关进行“易制爆储存场所备案登记,核定储存场所类型,并按相应类型进行管理;每个月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上报使用情况和库存数量”。

5、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不应随意拆除、娜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6、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五、软件要求及现场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公司业务性质、活动特点等建立、实验、保持和持续改进与其规模及活动性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体系文件至少包括安全方针和目标,体系覆盖范围,主要要素和其相互作用,安全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的文件和记录等,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运行;要覆盖实验人员、维护人员、清洁人员、实习生、分包方、参观者和其他被授权进入的人员。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使用危化品使用指南和安全防护手册,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建立危化库、使用场所的环境因素、危险源辨识;对于存在重大危险源时,要按要求向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上报。

2、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和变更管理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辨识、评估、控制,通过五级降幂使危险源处于可接受状态,经过辨识、评估需要进行变更时,在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3、危险化学品分类清晰、建立台账:按照现行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本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造册,建立台帐,当增加新的危化品时及时补充;将同品种不同来源的危化品分别整理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进行比较其不同点进行重点关注,打印存放于容易查找之处,涉及的人员要对其内容了如指掌,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安全台账还应包括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台账、各类危化品采购台账、出入库台账、人员进入危化库台账、应急救援物资台账、温湿度记录等等。

4、采购管理:要向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并保存相关资质的复印件;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应在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不应购买许可范围外的危险化学品;采购时要索取正式的中文版MSDS,危化品包装的“安全标签”应完整、清晰;剧毒品和易制爆危化品要经过公安部门治安机关审批,并持审批单采购、按规定线路运输,车辆、司机和押运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剧毒品要严格按照“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实施管理。

5、危化品使用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使用现场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目录,及时填写领用量、使用量、暂存量台账、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台账、易制毒化学品台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台账、剧毒化学品(配置的未使用完的溶液)台账;剧毒化学品的存储管理要符合“五双”要求;MSDS放置在使用者便于查看的地方;现场安全标志和职业危害告知卡要齐全、按标准张贴,需于低温保存的危化品溶液要按其性质分类、分区暂存在防爆冰箱中,冰箱内温度要定期检查、记录;定期检查探测器情况,要处于有效状态;定期检查洗眼器和喷淋器;当天操作结束后的危化品要存放于试剂柜中,试剂柜的通风要24小时启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

7、特种设备和特殊操作管理:实验室涉及到的特种设备一般为一定体积的压力锅、钢瓶等,应建立台账,并按相关标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计量校验取得专业部门测试合格证书;操作人员需接受必要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持证上岗,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一至四级,在实验室门口张贴“生物危险符号”,微生物实验室制定致病菌管理制度,做好个人防护,检验后的微生物马上进行灭活处置,致病菌操作间或操作设备的排风要经过净化用高效过滤器处理后排放,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空,高效过滤器更换时宜采用袋进袋出形式,避免人员可能接触到危害物质;供水供气通风供电照明自控监视报警通讯等各系统均符合标准要求,并且应使用可靠的方式处理处置污水(包括污物),并应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以确保达到排放要求,各个方面均需按相应的级别进行严格管理。在实验室内进行特殊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操作。

8、应急管理: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符合标准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向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如火灾、爆炸、中毒、窒息、泄漏;按照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參与应急演练全覆盖,并按照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9、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建立独立的危险废物仓库,同时危废库需符合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要求,地面做好防渗处理,要设置有收集地坑、排水沟,门槛设置150mm慢坡,设置高密度和低密度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与排风装置联锁,排风装置平时可以单独运行,排出的气体要经VOC治理合格后排至空气中,并按照企业的年度监测计划定期进行检测并公示;

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垃圾为危险废物,应按其相容性和不同消防灭火方式进行专业分类、收集和专业处理;办理与企业危废管理部门的交接;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危废治理单位签订合同,危废转运前需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处置。凡接触激素类、高致敏性及细胞毒性类等药品的危险废物,应采取灭活、灭菌、脱敏及消毒等预处理措施。

六、自查、互查和检查及持续改进

企业应建立隐患自查、互查、检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七、工作中常会发生但被忽视的安全问题

1、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部成员中,往往看不到安全管理人员的身影,一般情况下建筑结构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暖通空调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工艺工程师主要关注本身的业务范围,对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安全标准较少留意,不能较好的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不符合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其结果是不可避免的造成非本质安全的结果,例如经常出现危险废物库与危险化学品库合并或贴邻建造的现象;再如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区域,未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或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未采取防静电措施;产生可燃气体、蒸汽区域的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未穿在金属管内、未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未大于30mm,达不到确保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的要求等,在本质安全方面存在隐患。

2、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原则是按照存储禁忌和灭火方法不同分别采用隔离、隔开或分离存放,并分别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在日常工作中,存储问题发生的概率较高、事故隐患较大,如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的存放不考虑环境的湿度或存放在低洼处且门口未设置150mm-300mm的门槛或漫坡,或者与氧化性物质混合储存等,不符合理化物性而造成禁忌,因为保险粉具有强还原性,暴露在潮湿空气中会分解发热等。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未布置于系统的负压段;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当布置在厂房内时,未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符合规范要求。

4、通风橱、试剂暂存柜等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道未采用金属材料,没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管道没有采用暗设;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位置未与空气密度比较,致使其设置位置不正确;报警设定值的低限未在5%LEL-25%LEL范围,报警信号未与排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除此之外,在房间门口或方便操作处还宜设置排风机的手动紧急开关。危险化学品暂存柜未设置排风装置并未直接排至室外;按照规范实验室为甲、乙级区域时不能使用回风;实验室如果为甲、乙类厂房,则房间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5、危险化学品暂存间未设置火灾自动监测装置,设置的灭火喷淋系统的喷淋强度低于15L/(min·m2)、持续喷淋时间达不到90分钟;存放区域电气、灯具等未采用防爆装置、不符合消防用电要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全或未按标准设置;静电接地装置: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独立的安全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4欧、共用接地体(联合接地)应不大于接地电阻1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大于1Ω,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大于4Ω。

6、其他设置:如接触腐蚀性毒物的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淋浴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达不到标准,如其服务半径超过15 m,冲洗水不是不间断供水、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流量和持续喷淋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淋浴器、洗眼器的排水未纳入企业污水站,未定期对喷淋器、洗眼器检查确认其完好性并记录;在装置区安全位置未设备急救药箱,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本人未签字而由组长代签等;各种安全台账不齐全、记录填写不及时;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安全标志的设置不全、张贴的位置不准确、组合式安全标志顺序错误、安全标志褪色等,现场存在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问题。

7、应急演练存在的问题,如每次应急演练都是消防逃生演练,而且由于某种原因,逃生演练时的路线可能不是真正出现事故时的路线;除了消防逃生演练外,还应该进行其他的专项演练,如地震逃生演练、危险化学品遗撒演练、高温烫伤、玻璃器皿划伤、试剂溅入眼睛、灼伤皮肤、防盗抢演练、工业气瓶物理爆炸、工业气瓶气体泄露、触电、机械伤害演练等;演练未编制脚本,未进行周密的组织策划,演练过程严肃性不够,演练结束未进行科学严谨的总结。

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的重点使用部门,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多部门,国家制定有危化品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能力、素质,以及各种硬件、软件均有明确、详细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位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好安全第一责任人,才能有效的遏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分为爆炸物、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液体、自燃固体等28大项,其中物理危害16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基本涉及到以上各类,其特点是品种多、单品种使用的数量少,多数为具有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氧化性、毒性等危险特性;并且可能会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品种;除此之外,实验过程中均会产生较大量的危险废液,这些危险废液的特点是易燃、易爆混合物,因其成分复杂且不确定,所以危害产生的后果会更严重,更需要加强管理。

作者:史同生 王军领

第一条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第七条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第八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要求进行: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https://rmocse.chinasafety.ac.cn/Law.aspx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和注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022-11-30 22:08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名单。

45个国家级集群2021年主导产业产值达19万亿元,布局建设了18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占全部国家级创新中心数量的70%,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载体1700余家,培育创建了170余家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22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45个国家级集群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13个、高端装备领域13个、新材料领域7个、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领域5个、消费品领域4个、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领域3个,覆盖制造强国建设重点领域,成为引领带动重点行业和领域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45个国家级集群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东部地区30个、中部地区8个、西部地区5个、东北地区2个,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4个重点区域集群数量达30个,占2/3,国家级集群成为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紧紧围绕集群培育目标任务,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创新思路举措,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构建省级-国家级-世界级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完善央地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完善产业、创新、财政、金融、区域和公共服务等集群政策支持体系,促进集群交流与合作,推动集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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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集群名称
1 深圳市新一代信息通信集群
2 无锡市物联网集群
3 上海市集成电路集群
4 广州市、佛山市、惠州市超高清视频和智能家电集群
5 南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集群
6 东莞市智能移动终端集群
7 合肥市智能语音集群
8 杭州市数字安防集群
9 青岛市智能家电集群
10 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服务集群
11 武汉市光电子信息集群
12 长沙市新一代自主安全计算系统集群
13 成渝地区电子信息先进制造集群
14 南京市新型电力(智能电网)装备集群
15 株洲市轨道交通装备集群
16 长沙市工程机械集群
17 徐州市工程机械集群
18 西安市航空集群
19 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智能装备集群
20 青岛市轨道交通装备集群
21 成都市、德阳市高端能源装备集群
22 株洲市中小航空发动机集群
序号 集群名称
23 南通市、泰州市、扬州市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集群
24 潍坊市动力装备集群
25 保定市电力及新能源高端装备集群
26 沈阳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集群
27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集群
28 武汉市、襄阳市、十堰市、随州市汽车集群
29 长春市汽车集群
30 深圳市先进电池材料集群
31 苏州市纳米新材料集群
32 宁波市磁性材料集群
33 常州市新型碳材料集群
34 宁德市动力电池集群
35 宁波市绿色石化集群
36 赣州市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集群
37 上海市张江生物医药集群
38 深圳市、广州市高端医疗器械集群
39 苏州市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集群
40 泰州市、连云港市、无锡市生物医药集群
41 京津冀生命健康集群
42 温州市乐清电气集群
43 呼和浩特市乳制品集群
44 佛山市、东莞市泛家居集群
45 苏州市、无锡市、南通市高端纺织集